试用期的几个认识误区          【字体:
试用期的几个认识误区
作者:牟联章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65    更新时间:2010-5-4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劳动者。用人单位这样做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单独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并不能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仅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就成了没有试用期的合同。

    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也常常错误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实这个认识是错误的,如果操作不当,往往会成为劳动者以企业违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把柄,导致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提出解除,企业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后果。

    有用人单位认为,只要是在试用期内,单位就有完全的解除合同的自由。其实这个认识也是错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是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另外一个就是符合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条件,即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几种情形。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是只要按规定提前3天告知劳动者就完事了呢?其实,正是由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如前所述有条件的,所以用人单位为防范风险还是应该履行以下程序:
    (1)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法律并未规定一定得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保留证据的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
    (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3)用人单位需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文章录入:李书川律师    责任编辑:李书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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