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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的试用期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在新招聘劳动者时,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与劳动者签订1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试用期协议,待试用期届满后,用人单位再决定是否正式录用。《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试用期应当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用人单位不能单独就试用期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单独的试用期协议不仅没起到试用的效果,反倒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首先,因试用期不具备“试用期”的效力,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其次,该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应按照合同期限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若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工资,并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后,订立单独的试用期协议其实是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愿继续录用即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此用人单位也白白浪费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过早地成就签订无故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综上,用人单位不能为了节省人力资源成本,盲目地规避法律,而与劳动者订立单独的试用期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高额的违法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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