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技巧(续二)          【字体:
合同管理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技巧(续二)
作者:王义律师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28    更新时间:2010-6-12    

 

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的约定在实践中一般有两种方法:

“一口价”,即不论实际产生多少费用,不得调整,除非工程量因发包人的要求而增减。

“决算价”,即工程完工后,经法定机构按规定的标准(按实际成本加利润)计算后得出的价款。

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发包人应当在开工前一定期限内交付工程施工所需的技术资料,如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如果实行总承包的,即勘察、设计均由承包人完成的,不需要约定发包人交付此类资料的期限。

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首先应当约定由哪一方供应;其次应当约定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登记和供应时间、地点等;最后应当约定验收、保管责任。

拨款和结算

拨款是在工程完工前由承包人先行支付的部分款项。可以约定由发包人支付预付款,也可以约定由承包人垫资,还可以约定按一定的进度支付一定比例的价款。无论采取哪一种方法,都应当约定具体的付款时间。还应当约定工程完工后的结算程序,如实行工程决算计价的,应约定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审查期限、付款期限等。

竣工验收

验收是工程交付的必经程序。应当约定验收的内容和标准、承包人应当提交资料的内容、验收的组织程序、期限等。

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质量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雨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工程等项目。关于质量保修期,如果使用国家建设部的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的,上述条款的约定方法在该示范文本中均有详细规定,可供参考。

五、各方义务

根据施工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在建设部制订的示范文本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以下规定,供订立合同的双方参考。

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应当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单独约定。

发包人将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文章录入:陈惠娜律师    责任编辑:陈惠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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