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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注意事项 | |||||
作者:杨羽律师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12 更新时间:2010-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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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非全日制用工就业形式灵活,适应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之需,终止用工时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越来越受到餐饮、超市、社区服务等用人单位的青睐。《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明确界定,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现介绍一下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合同需注意的事项: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是口头劳动合同,也可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因非全日制用工除工作时间外,其他的用工特征与全日制的用工非常相似,在无任何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非全日制用工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所以建议用人单位还是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2、工作时间应明确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并且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3、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关于社会保险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模式,劳动者可能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的办理义务并不明确,《劳动合同法》对此也未做相关规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尽可能降低用人单位事故风险。 5、劳动关系的终止。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6、薪酬计算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越来越频繁,用人单位应多关注当地政府文件,以便及时调整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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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李书川律师 责任编辑:李书川律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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