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防范            【字体: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防范
作者:牟联章律…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99    更新时间:2010-7-8    

 

在全民创业时代,由于设立公司的门槛已经很低,投资办公司已成为人们十分常见的一种投资方式了。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办公司也一样。投资办公司不仅仅是公司设立以后有经营风险,公司设立本身也是有各种风险的。本期专题将针对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分析,以期对投资者提高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有所帮助。

 

一、谨慎选择公司股东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作企业等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是不能成为公司股东的。因此,在签订设立协议前仔细审查股东的身份,确保其身份合法是十分必要的,以免公司尚未设立便引来纠纷。

 

2、股东的实际投资能力审查也是十分必要的。在正式签订设立协议前,对拟投资的股东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一方面可以防止上当受骗,毕竟当今社会打着投资办公司行骗的情况不胜枚举,而且花样百出;另一方面,是确保股东有履行设立协议的能力,防止公司设立后因股东出资不能实际到位而引起纠纷甚至导致公司短命。

 

二、仔细斟酌设立协议

 

1、签订书面的设立协议。设立协议是规定设立过程中各个投资人权利义务的文件,也是解决投资人之间纠纷的依据。投资人之间应签订书面协议,以利明确权责、解决纠纷。

 

2、公司设立协议是公司设立的基础,完善的设立公司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各个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或工商登记信息;欲设立的公司的名称、性质、注册资金、地址;公司经营范围、经营任务和经营方式;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股东权利义务;转让出资或变更注册资本的程序;组织管理机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公司未能设立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3、很多人在公司设立前都由于投资者之间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或盲目的信任而忽视设立协议应当约定的问题。殊不知一时的盲目大度将会导致公司设立后的很多问题。由于公司设立后经营过程中形势或利益格局的变化,如果当初没有明确约定,股东对原来不完善的设立协议就会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造成不同股东在理解上的歧异。很多股东纠纷产生原因都源于此。此外,股东之间的设立协议作为公司章程的母版,往往决定着章程的内容。所以,公司设立协议应尽可能明确详细。

 

三、慎重对待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被称为公司的宪法,特别是2006年新公司法更多条款体现了公司自治原则,将更多内容交给股东自由决定,只要公司章程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以公司章程为准。所以,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更加细致和慎重。

 

首先,公司章程应当根据公司设立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不应仅仅当做是为了应付公司登记的一个普通文件,公司登记后就成了摆设。

 

其次,公司章程的内容应涵盖股东的设立公司协议,并应该约定更多更细的内容。公司章程是解决公司内部纠纷的正式依据,章程规定不完善,往往在产生纠纷时将公司经营拖入僵局,导致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均受损。所以,公司章程在制定时应该针对本行业、本企业的特点对公司管理方式、权利分配与制约、利益分配等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约定,做到内容完备、方案设计科学合理。而不应只是照搬照抄其他公司章程或范本。

 

四、提前防范设立不能的风险

 

不是所有设立公司的行为最终都成功设立了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可能因为资金问题、政策问题、投资人自身问题等各种原因,导致公司最终并未设立。投资人在设立初期往往都沉浸在公司美好未来的蓝图中,往往会忽视这一问题。要防范这一风险,应该做好以下措施:

 

1、对于公司设立前以及设立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债务、费用等,事先在设立协议中明确约定好分担方式。

 

2、对设立不能的出资回转问题提前作出安排。对已经到位的货币资产及非货币资产通过何种程序返还给出资人,由谁负责具体操作,产生的费用及相关损失如何分担,均应在设立前充分考虑,并在设立协议中明确规定。

 

文章录入:李书川律师    责任编辑:李书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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