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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管理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技巧(续四) | |||||
作者:王义律师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87 更新时间:2010-7-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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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确定方式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任意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案例 被告某市房管处发出招标公告和招标说明书,对溪新区商品房建设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原告某建筑工作队中标,承建第五幢商品房工程建设。双方随后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建筑面积为1650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总造价为199万元(不包括基础工程造价18万元),价款一次包死,今后有关规定、费用变动,不再调整。该工程竣工后,根据原告决算,由于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工厂实际造价高达324万元,远远超出合同定价。原告要求增加工程款106万元。而被告认为原告承建的工程系招标工程,其工程价款合同约定为“一次包死”方式,所以,不能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工程造价。但鉴于该工程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的客观情况,考虑到施工企业的承受能力,被告同意增补21万元。由于双方分歧过大,无法达成协议,原告遂诉至法院。法院最后判决,驳回原告要求增补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准许被告补偿材料价格价外差21万元。 本案当事人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根据案情,本合同属于固定总价合同。这种合同的工程价款,不因工程量、设备、材料价格等方面的变化而予以调整,因而,施工单位负担一切不可预见的风险。一般来说,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最终确定的中标价格是不能提高的,否则其他与中标人共同竞争的投标人有权对中标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况且明确约定:“价格一次包死,今后有关规定、费用等变动,不再调整。”可见承包人并非不能预见到今后建筑材料的上涨。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当然发包人自愿增付一定数额的价款也是允许的。 2. 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 成本加酬金合同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预付款与垫资承包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的,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垫资可以约定一定的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果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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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陈惠娜律师 责任编辑:陈惠娜律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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