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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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点击数:336 更新时间:2009-11-12 10:1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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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政发〔2008〕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49号)精神,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从2008年9月1日起,我县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由原700元/月调整为78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6.0元/小时调整为6.5元/小时。
最低工资不包含以下三项: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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