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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吉县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安吉县人民政府 点击数:370 更新时间:2009-11-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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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政发〔200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精神,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3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调整安吉县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全县各乡镇、开发区征收土地补偿实行区片综合价加青苗补偿费的办法计算。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组成。青苗按实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如村(社区)要求采用包干补偿青苗的,最高不得突破4000元/亩。经省政府批准的《征收(用)土地方案》公告后种植的树木、农作物或者建造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1.递铺镇规划区内耕地(水田、旱地)、园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及建设用地的区片综合价为33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8000元、安置补助费15000元)。 2.其他各乡镇和递铺镇规划区外耕地(水田、旱地)、园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及建设用地的区片综合价为3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6000元,安置补助费14000元)。 3.各乡镇征收林地和未利用地的征地补偿费,按上述标准50%执行。 (二)凡征收水田的,补助村集体水利设施费1000元/亩。 水利、交通、能源等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征收土地补偿费的使用 在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参照《安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安政发〔2007〕39号)文件规定,全部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范围。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政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分别从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列支。其余土地征收补偿费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管理、使用,不得进行转借、挪用、抵押、担保。 三、被征地农民参保对象、安置数量及安置日的确定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和补助对象、安置数量的确定,按县政府安政发〔2007〕39号文件执行。 征地安置的基准日以县人民政府统一征地机构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的日期为准。 四、实行留地安置 为保障我县经济可持续协调发展,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在符合城镇规划,依法用地的前提下,对城镇周边征地较多的村,按城镇规划区内尚有的可发展建设用地总量的6%,一次性核定并规划给村集体,作为安置留用地。安置留用地的具体实施按安政办发〔2008〕128号文件执行。 五、严格规范征收土地秩序 为确保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秩序,土地征收工作必须依法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积极配合,县统一征地事务所具体实施。任何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不得直接征收集体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内容依法征地,依法补偿,被征地单位不得提出额外补偿要求。征地补偿费按规定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拖延交地。 六、征购、拆迁建筑物、构筑物和供电、通讯、广电“三线”的补偿标准按本县有关文件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补偿标准文件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安吉县区片综合价组成及标准 2.成片青苗补助标准 3.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4.地面构筑物、附属物补偿标准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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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王会律师 责任编辑:wyl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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