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会律师博客
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采矿权出让底价的通知
作者:佚名 点击数:213 更新时间:2009-11-12 10:40:19

 

 

安政发〔2009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安吉县矿山开发与保护管理办法》(安政发〔200451精神,为更好地保护、利用我县矿产资源,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县采矿权出让底价。

新采矿权出让标准从200911日起实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9年至2010年安吉县采矿权出让底价

二○○九年一月六日

附件:

2009年至2010年安吉县采矿权出让底价

矿 种

单位

出让底价(元)

缴纳方式

宕渣

1

采矿权出让期3年以内的一次交清,出让期3年及以上的首期缴纳不低于出让金总额40%,余额出让期满前1年交清。

建筑用灰岩

1.8

建筑用砂岩

1.5

建筑用凝灰岩

1.5

建筑用花岗岩

2.2

水泥用灰岩

2.6

玄武岩

4

膨润土(蒙脱石≥50%

8

膨润土(蒙脱石≤50%

4

石英砂岩

2.5

饰面用花岗岩

立方

18

石煤

3

透辉石

5

萤石

10

砖瓦用粘土

窑门

每门窑1000

水泥用页岩

1.8

砖瓦用页岩

1.8

陶土

2

矿泉水

1

备注:矿山治理备用金标准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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