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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管理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底限(续一) | |||||
作者:王义律师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00 更新时间:2010-3-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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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转包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辜负了建设单位对其资质和能力的信任,完全背离了工程招投标活动之原意,是法律所严格禁止的行为,一律无效。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8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特别提示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承包乙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私下又将整个工程转给丙公司施工,不论甲公司是否从中渔利,都是法律所禁止的。如果甲公司承包后,将整个工程分解成基础、土建、水电、门窗等若干项目,分别“分包”给若干企业或个人,自己不参与任何一项施工,这属于变相转包,不论是否从中渔利,同属法律禁止。 限制分包 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建设工程分包活动是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常见现象。合法的分包活动受法律保护,国家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但是,分包活动受以下法律规定的限制: 1. 业主同意 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专业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但是,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比如挖方、填方等工程,不需要业主专门许可。 2. 具备资质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3. 不放弃管理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否则,视同转包行为。 4. 业主不得指定承包人 即建设单位不得向分包的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5. 不得再次分包 不论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还是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不得将所承包的专业工程和劳务再行分包。
部分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为了防止建设工程承发包中的“暗箱”操作,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签订。如果实行招标的,必须遵守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并非所有的建设工作都必须一律招标,但特定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必须进行招标。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以下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承包: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对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违反《招标投标法》上述规定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1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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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陈惠娜律师 责任编辑:陈惠娜律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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