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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管理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底线(续二) | |||||
作者:王义律师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05 更新时间:2010-3-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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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无效的处理
工程款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包括两种情形: 1.工程合格时——付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工程不合格时——分两种情况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另外,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说发包人明知对方没有施工资质而与之签订承包合同,最后工程无法通过验收,对承包人的损失,发包人应当给予一定的赔偿。 没收违法所得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案例 安武公司与某部队驻沪办事处签订土方工程合同,约定由安武公司承包上海市浦东新区时代广场约7.4万立方米土挖运工程及内便道、内导墙破碎外运工程,确定工程总价为380万元 。当天安武公司又转而与朱浦公司签订土方工程合同将其承包的上述工程项目转包给朱浦公司施工,确定工程总价为352万元。因安武公司准备不足延迟开工。安武公司确认朱浦公司15吨大型自卸车待班25车,每车每班1200元,共计损失误工3万余元。朱浦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安武公司的原因,渣土处置证被占用,造成朱浦公司误工,安武公司确认其损失9600元。朱浦公司在挖运第一层土方时,安武公司书面通知朱浦公司,以朱浦公司违约为由终止土方工程承包合同,并要求施工人员限期撤离工地。朱浦公司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造成朱浦公司人员和机器调迁损失7万元。朱浦公司已经完成土方挖运工程量6230立方米,共计价款12万元,安武公司已经给付朱浦公司工程款8万元。 本案发包人某部队驻沪办事处和承包人安武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安武公司尚未动工,又将该工程转包给朱浦公司,并从中渔利(两份合同的工程款差价28万元)。我国法律禁止这种转包行为,转包行为无效,依照法律规定,安武公司按合同约定可取得的工程款差价28万元属于非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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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陈惠娜律师 责任编辑:陈惠娜律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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