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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歧视”被称为“中国第一歧视”,不仅表现为对乙肝病患者及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病理歧视,更关乎到权利平等问题。近年来,国家对乙肝歧视问题高度重视,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但由于公众对乙肝存在误解,由此产生了恐惧心理,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在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录用的条件,造成社会反映强烈。今年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就业时“乙肝免检”。用人单位应如何执行“乙肝免检”呢?
首先,用人单位应正确认识“乙肝”,“乙肝”并非是洪水猛兽。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和乙肝病人在临床症状和体征上是有区别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并非乙肝病人,肝功能正常,身体无临床症状,不会因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而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人也只要等治疗后临床症状消失、转氨酶恢复正常后就可以继续学习、工作。另根据医院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
其次,用人单位不得将是否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作为录用条件。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就业体检时,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进行乙肝两对半检查,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劳动者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用人单位违反前述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用人单位将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劳动者主动要求检测乙肝项目的,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不得拆阅乙肝项目的检测报告。另外,用人单位应做好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权的保护工作。
最后,用人单位要谨慎辞退“乙肝”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被检查出携带乙肝表面抗原,用人单位不得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前述规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劳动者被检查出患有乙肝病,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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