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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屋转让咨询 :2010-7-28 14:06:22
【游客】
小王
      有个问题想咨询下,我在去年2009年10月购买一间单生公寓,在2010年4月转手给别人了,情况是我房产证也没有拿到手只是和中价一起签了份房屋转让协议给对方,对方是一次性把金额付给我了,现在我不想转让了,请问我是要付法律责任吗?
共有回复2条
回复::Re: 房屋转让咨询 :2010-7-29 8:14:14
用户
徐兆红律师

虽然你没有拿到房产证,但是不影响你与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如果你不转让的话,就属于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具体需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需要根据你们双方的协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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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Re: 房屋转让咨询 :2010-8-6 8:46:43
【游客】
小王
[隐藏] 
管理员[兆红]回复:
 

买卖合同无效或者存在欺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你是可以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合同的,这样你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具有房产证是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至于什么情况下不用支付违约金,建议携带合同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0-8-6 10: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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